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8-04-24浏览次数:42896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原北京广播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街一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三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08年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含艺术类、非通用语本科等)和高职学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含艺术类本科、非通用语本科等)和高职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实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先容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实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外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录取时考虑英语口语加试成绩。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新生入学后外语课教学只安排英语。

 

     第十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重点本科录取线。

     第二款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充足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可操作的情况下,按不低于40分的分数级差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

     第三款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在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设定专业志愿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的专业志愿之间按并行专业志愿考虑;同等条件时,依次按英语(文、理科)、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四款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在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尚未录满,且与所报专业志愿相近的专业,纯理工科类专业不接收所报专业志愿皆为文科类专业的理科调剂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江苏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款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物理(或历史)等级为A以上(含A)、另一选测科目等级为B以上(含B)。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江苏省本科重点批次录取线。

     第三款  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即按照考生“语、数、外三门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附加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该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将选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将4门必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A+=4分、A=3分、B+=2分、B=1分。)

   

第五章  招生监察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以纪监书记为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有监察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对艺术类、非通用语等本科专业的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实行。

第十三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招生体检标准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引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关的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网址:http://www.cuc.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cuc.edu.cn;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577937065779256传真:010-65779141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招生办公室负责说明。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招生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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